06 5 月 2009 金飾變現 年逾5萬 課稅6%

近來黃金價格飆漲,加上經濟不景氣,不少民眾把家裡的金飾拿去變現,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買賣黃金若無法認定取得成本,視為「一時貿易所得」,全年出售黃金累計超過五萬元,必須以售價六%計算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民眾買賣黃金,原則上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但可以扣除成本,如果出現損失,則可申報扣除抵稅。舉例而言,民眾買賣「黃金存摺」,因為每一筆交易成本都相當清楚,所以就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但是,民眾將多年前買來的金飾拿去銀樓賣,可能因未保留當初購買金飾的收據,無法認定取得成本,也難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改以「一時貿易所得」課徵綜所稅。

 

賦稅署官員指出,已要求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黃金、金飾珠寶之個人購進貨品時,應填具「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定期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民眾到銀樓賣金飾,國稅局都會掌握資料,銀樓業者也會給民眾一份申報書,供申報綜所稅之用。

 

不過,賦稅署官員說明,民眾出售黃金全年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才必須以售價六%計算「一時貿易所得」課稅,若未超過五萬元,則不用申報所得課稅。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Both comments and pings are currently closed.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