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6 互聯網黃金報告》,相比於傳統購買人群,互聯網黃金人群結構更加年輕,“80後”佔比達到了36.87%,即26歲到36歲人群為主要購買投資人群,“80後” 、“90後”佔比超過60%。
但央行昨日(8日)下發的新規,對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完全不懂黃金的人員,或無法再進行互聯網黃金投資。
5月8日,央行下發《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同時,意見稿還對互聯網黃金代銷機構資質和業務範圍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其中最受矚目的是以下5個經營禁令:
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
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意見稿指出,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原則上肯定不能提供賬戶黃金產品,黃金是一個金融屬性非常強的產品,實物黃金是商品,賬戶黃金是一個金融標的,跟貨幣差不多,一般的企業是提供不了的。”黃金市場資深研究員肖磊向每日經濟新聞( 博客 , 微博 )記者表示,“這個文件首先提了一個醒,平台不能做這種黃金,就是說對應的不是實物黃金,而是把資金轉換成了黃金,成了一個數字,這是不能做的。”
黃金包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分析到,監管要求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服務,是防範平台信用風險,其本質有兩層含義:
一是與P2P要求的銀行存管的核心目的一致,平台不得碰資金,規避資金挪用風險;
二是平台不得扮演做市商角色,操控金價,或者向非法交易所一樣,乾脆自行對沖或與用戶對賭,沒有真實為用戶購買黃金。
意見稿中明確,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同時,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由產品開發的金融機構一級法人主體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交通銀行 ( 601328 , 股吧 )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孫長華指出,這一條將資格限制在了若干家銀行身上,根據2017年金交所公佈的正式做市商名單,僅有中農工建交、招商、興業、中信、平安、寧波10家銀行,嘗試做市商也僅有光大、民生、廣發、浦發、上行、澳新6家銀行。
意見稿規定,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肖磊舉例稱,例如一個互聯網黃金平台對接上海黃金交易所,用戶在平台上賣出黃金,它會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做一個賣出的動作,但是用戶的資金不是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結算,而是平台做結算的,“按照現有規定,這個結算過程是不是能夠滿足條件,還不好說。”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表示,互聯網黃金業務新規強調互聯網機構不得發行或變相發行黃金理財產品,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具備代銷資質,與互聯網資管新規的要求一脈相承,即強調互聯網機構不得發行理財產品。就新規要求來看,判斷一款互聯網黃金產品是否屬於產品發行,可從“是否涉及到黃金清算、結算、交割服務,是否提供黃金產品轉讓服務”等維度進行判斷。
互聯網黃金平台謀代銷資質
國金證券 ( 600109 , 股吧 )分析師在一份研報中指出,互聯網黃金平台的參與者按照股東背景,大致可分為四類:
一是互聯網系,例如阿里存金寶;
二是傳統黃金企業平台,包括紫金礦業 ( 601899 , 股吧 )的紫金金行、山東招金的淘金園;
三是企業跨界系,例如剛泰金多寶、國美黃金;
四是主流風投系,例如軟銀投資的黃金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髮現,支付寶存金寶、騰訊微黃金采用的是代銷持牌機構黃金產品的模式。存金寶對應的是博時黃金ETF的I類份額,而黃金ETF基金是一種以黃金為基礎資產,跟踪現貨黃金價格波動的公募基金產品,其投資於黃金現貨合約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騰訊微黃金是財付通與工商銀行 ( 601398 , 股吧 )合作,以工商銀行黃金積存產品為基礎,聯合推出的實物黃金服務,工商銀行負責現貨黃金買賣交易以及資產安全管理,該服務中用戶所持黃金份額由工行登記管理,僅通過騰訊微黃金平台展示和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規定,作為黃金代銷機構的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大部分互聯網黃金企業會面臨一定的業務調整壓力,肖磊表示:
“但只要有用戶,轉型還是很容易的,前期轉型做銀行的代銷機構,後期可以跟有資質的機構開展合作。互聯網黃金平台利潤率會降低,但不會大批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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